18610912766
首页 > 新闻中心 > 转让北京私募证券基金
新闻中心
转让北京私募证券基金
发布时间:2023-10-22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转让北京私募证券基金


转让北京私募证券基金


转让北京私募证券基金


转让北京私募证券基金


转让北京私募证券基金


转让北京私募证券基金



注册地   北京

私募证券基金

备案中

工商协会一致

有保壳基金

可代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2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7月3日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标的权属变更证明材料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低收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等信息。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私募基金类型,对报送信息的内容、频次等作出规定,并汇总分析私募基金行业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信息。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预警,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十四条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








核心提示:收购、转让、北京、私募、证券、股权、基金、备案、收购转让、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北京私募证券基金带备案、北京私募、证券基金带备案、股权基金带备案、收购北京私募股权基金、转让北京私募证券基金、
刚发布的文章
联系方式
  • 地址:光华soho617
  • 手机:18610912766
  • 联系人:财税法王经理
新闻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