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转让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注册生效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每年 3 月 底前披露其资产、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持续满足注册 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电力交易机构根据需要启动对售电公司持 续满足注册条件情况的核验。核验结果可以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信用中国”网站等形成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年度审查次数根据 售电公司的信用评级或入市时长确定。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建立零售服务 关系。经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双方协商一致,在确立绑定关系期限 内,任何一方均可在电力交易平台中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确立,由双 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在电力交易平台中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