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市场交易价格
1、市场用户的电能交易价格加上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即为到户结算电价。其中一类用户的电能价格由市场交易形成,二类用户的电能价格按与售电公司签订的零售合同执行。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及省核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政府
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为燃煤机组发电基准价上下浮动 原则上不超过20%(0.3128~0.4692元/千瓦时)。燃气机组和绿 电交易价格不设限制,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
制。燃气机组参与市场交易的,仍执行气电联动政策。
3、 省内统调光伏、风电机组的绿色电力市场交易电量按照 实际交易电价结算。光伏、风电机组参与市场交易部分的电量, 不再领取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或另行申请绿证,可不计入其全生
命周期保障收购小时数。
4、 现货试运行期间,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到户结算电价峰 谷比例低于电价市场化改革前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峰 谷用电价格按省价格部门确定的分时电价峰谷(含尖峰)时段及
浮动比例,以到户结算电价为基础进行上下浮动。
5、 各市场主体签订年度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 电力供需平衡、燃料价格等因素,按照平等协商、利益共享、风 险共担的原则,可关联当月现货交易加权均价、当月代理购电价 格约定价格浮动机制。若售电公司与二类用户签订多年购售电合同,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价格浮动机制。
6、 对于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 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及未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加上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