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37.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三方应协商修改合同相关条款:
(1)改变供电方式;
(2)增加或减少受电点、计量点;
(3)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
(4)电费计算方式变更;
(5)用电方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
(6)产权分界点调整;
(7)违约责任的调整;
(8)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 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9)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
38.合同变更程序
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三方协商达成一致;
(2)三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七)。
39.合同转让
39.1 未经另外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 务转让给第三方。
39.2 售电方和用电方终止/解除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应在购 售电合同终止前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输(配)电方; 因用电方与售电方解除购售电合同,本合同中有关售电方的权利 义务终止,有关输(配)电方和用电方的约定在未签订新的供用电合 同前仍继续适用。
39.3 售电方主体资格丧失或被政府*部门强制退出时,用电方应 及时更换新售电方并重新签订《江苏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用 电方三方购售电合同》。
39.4 用电方发生以下情况,由输(配)电方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1)未能及时完成新三方合同签订;
(2)主体资格丧失;
(3)被政府*部门强制退出;
(4)其他需要保底供电服务的情况。
40.合同终止
40.1 合同因如下情形终止:
(1)用电方依法宣告破产;
(2)合同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3)合同有效期届满,三方未就合同继续履行达成有效协议。
40.2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既有债权、债务的依法处理。
40.3 合同终止后,输(配)电和用电双方应相互配合,解除双 方设施的物理连接,如用电方不予配合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输 (配)电方有权操作或更动有关供电设施,单方解除双方设施的物理 连接。
41.保密义务
41.1 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了解 到的涉及到另二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 息承担保密责任,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三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二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披露给任 何第三人;
(2)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41.2 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保密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一 方书面解除另二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