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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之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 开展2023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五
发布时间:2023-10-28        浏览次数:15        返回列表

(三)年度交易

1、 年度协商交易。2022年12月13-17日, 一类用户、售电公 司与发电企业在交易系统中通过电子签的方式,完成年度协商交 易合同均价和合同电量的申报与确认。原则上年度协商交易分月 电量默认按照全年典型月分日、日分时曲线,分解至当月每日每时。也可双方协商自行约定月分日、日分时曲线。

2、 年度挂牌交易。2022年12月9-10日,12月20-21日, 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在交易系统中开展年度挂牌交易。原 则上年度挂牌交易分月电量按照全年典型月分日、日分时曲线,

分解至当月每日每时。

3、 年度合同分解。 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应在年度交易结束 后,在交易系统完成年度交易合同分月计划的分解工作。分解分月计划不得修改已约定的电力曲线。

4、 省电力公司及增量配电网企业应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 (含售电公司查询签约期内的零售用户)提供历史用电数据查询服务,或委托电力交易中心代为发布。

(四)月度和月内交易

1、 每月开展次月集中竞价、当月月内挂牌、当月合同转让 交易。结合现货交易试点,开展分时段交易。其中1月份的集中竞价交易于2022年12月底前开展。

2、 每月开展次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前, 一类用户、售电公 司可与发电企业协商调整次月年度交易合同分月计划,并在交易 系统中确认。次月年度交易合同分月计划调增或减的电量,交易 系统将自动平均分摊至当年后续月份,并作为后续月份年度交易 合同分月计划,以此类推。调整年度分月计划不得修改已约定的电力曲线。

3、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采用边际统一 出清方式确定成交结果。 原则上月度竞价交易成交电量按照当月典型月分日、日分时曲线,分解至当月每日每时。曲线在相关交易公告里发布。

4、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带曲线交易。

(五)安全校核和结算

1、 年度和月度交易后,省电力调控中心会同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各市场主体交易电量的安全校核工作

2、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江苏电力市场结算工作。中长期 交易(包括偏差电量考核)按照月结月清方式,现货交易按照日清月结方式。

3、 一类用户、售电公司的绿色电力交易电量优先结算,交易电量月结月清。

4、 参加绿电交易的统调光伏、风电发电企业执行月的上 电量低于绿电交易月度计划或用户当月用电量低于绿电交易月 度计划以致多笔合同不能全部兑现时,按照绿电交易合同分月电 量比例拆分出每笔交易的上网侧和用户侧可结算电量后取小结算。

5、 统调光伏、风电机组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市场交易电量的部分电量,按原方式结算。

6、 省电力公司及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在2022年12月底前,确 保其经营范围内315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专变市场化用户具备现货 交易所需的分时段计量条件。并按照结算要求,在T+3 工作日将 用户关口电能计量点的电量数据传送给江苏电力交易中心,作为 结算基础数据。省电力公司负责将发电企业、配电网公司的关口

电能计量点的电量数据,传送给江苏电力交易中心,作为结算基础数据

五、  

1、 各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注册、绑定、合同签订等工 作,如发现失信或违规行为,将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

2、省电力公司及增量配电网企业要建立与交易系统的接口,积极配好做好电力市场注册绑定及交易结算等相关工作。

3、 省电力公司及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中长期市场方式下,应 不低于T+2 工作日公布市场化用户的每日实际用电量;在现货市 场方式下,应不低于T+3 工作日,公布市场化用户的现货计量数

据(对不具备分时计量的用户,需提供等值曲线予以分解)。

4、 加强电力市场履约监管。做好市场主体履约环境、市场 竞争、合同履约、公共信用等监测预警和监管。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过交易系统见签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合同。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11月21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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