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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售电公司新设
发布时间:2023-10-29        浏览次数:16        返回列表
江苏售电公司新设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 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 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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