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计量数据采集
1. 电网企业负责结算关口计量点电能表电能数据采集,各市场主体应积 极配合并确保数据采集完整、准确。
2. 电网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电力 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
13.4 计量数据确认和替代方法
1. 计量数据确认及替代方法,应由市场主体协商一致。对于同时装有主、 副表的计量点,以主表计量电能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电能计量数 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电能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 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2. 若尚未安装副表,或当主副表计同时发生故障时,以可替代的计量表 计记录的数据计算必要的电量(线损、变损、厂用电等)后作为替代 电量数据。替代电量数据需经各相关市场主体共同确认。如各方不能 达成确认意见,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3. 当出现计量数据错误或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定机构出具报告并经 相关市场主体确认,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协商
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