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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