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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安徽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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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结算与统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约定的划款方式及期限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结算保费时,应分险种按保单号码顺序填写保费结算清单。

第三十六条 按照约定的费率、方式、期限与保险公司结算代理手续费;代理机构出单的续期保费的费率必须按约定比率收取。

第三十七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方式由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商定,不得用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必须按照规定以转账的方式进入经营大账。

第三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按被代理保险公司分险种分别建立代理业务明细台账,台账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费、代理手续费比率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省分行对其代理的保险业务,应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要求准确填报《保险代理业务统计表》,并及时上报总行保险代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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