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 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 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