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交易结算
13.5.1 结算原则
1. 交易结算工作应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电能交易 合同相关条款,维护电力市场秩序。通过两省政府间协议方式形成价 格的,应按根据政府间协议形成的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结算,不得按 单方面要求调整结算价格。
2.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参与跨区跨省交易的市场主 体和其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出具交易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根据相关 规则进行电费结算。
3.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电网企业跨区跨省交易、发电企业直接通 过联络线外送的结算依据,其他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结算依据由市 场主体所在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提供。
4. 相关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 算依据作为结算边界,结合市场主体省内交易的结算结果, 一并出具 结算依据。
5. 交易结算采用按日清分、月结算、按合同周期清算方式,必要时(如 国家核价文件调整、市场主体达成一致意见等)可进行再次清算。
6. 跨区跨省中长期交易按照实际物理计量电量进行结算。区域共用电网 内的部分交易无法按物理电量准确计量的,可按实际交易电量收取输 配电费,输配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 源局报备;现货交易由调度机构将现货市场出清和执行结果等信息提 供给交易中心和电网企业,交易中心统一出具结算依据,由电网企业 统一结算。
7. 若调度计划调整,则以国调中心提供的日前初始计划和实际执行计划 及调整原因,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进行偏差责任认定,购售双方交易 最终合同曲线作为偏差结算依据。具体偏差结算按照第14章相关原 则进行。
8. 月度结算时,若购售双方对合同条款(如电价和电量执行等)存在争 议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暂不结算或以临时价格进行结算,待购售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申请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