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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吉辽售电公司新设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次数:12        返回列表
黑吉辽售电公司新设

13.5 交易结算

 

13.5.1 结算原则

 

1.  交易结算工作应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电能交易 合同相关条款,维护电力市场秩序。通过两省政府间协议方式形成价 格的,应按根据政府间协议形成的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结算,不得按 单方面要求调整结算价格。

2.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参与跨区跨省交易的市场主 体和其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出具交易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根据相关 规则进行电费结算。

3.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电网企业跨区跨省交易、发电企业直接通 过联络线外送的结算依据,其他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结算依据由市 场主体所在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提供。

4. 相关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 算依据作为结算边界,结合市场主体省内交易的结算结果, 一并出具 结算依据。

5.  交易结算采用按日清分、月结算、按合同周期清算方式,必要时(如 国家核价文件调整、市场主体达成一致意见等)可进行再次清算。

6.  跨区跨省中长期交易按照实际物理计量电量进行结算。区域共用电网 内的部分交易无法按物理电量准确计量的,可按实际交易电量收取输 配电费,输配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 源局报备;现货交易由调度机构将现货市场出清和执行结果等信息 供给交易中心和电网企业,交易中心统一出具结算依据,由电网企业 统一结算。

7. 若调度计划调整,则以国调中心提供的日前初始计划和实际执行计划 及调整原因,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进行偏差责任认定,购售双方交易 最终合同曲线作为偏差结算依据。具体偏差结算按照第14章相关原 则进行。

8. 月度结算时,若购售双方对合同条款(如电价和电量执行等)存在争 议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暂不结算或以临时价格进行结算,待购售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申请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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