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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东北三省售电公司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次数:12        返回列表
新设东北三省售电公司

13.5.2 结算流程

 

1.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结算关口和跨区跨省输电通道的关口 表计原则上应每日抄表,该日抄录前一 日24小时电表冻结数,具备 条件时抄录每15分钟计量数据,其中每月1 日还需抄录上月月末日 24时电表冻结数。正式结算数据准备。具体流程如下:

(1)电网企业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提供所有交易计量点日分时和月 合计电量数据。及时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电 价批复和调整信息;

(2)发电企业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有关省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发电 企业日分时和月合计交易计量点电量数据,定期向北京电力交 易中心和有关省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电价批复和调 整信息;

(3)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收集各交易合同执行电力数据和合同调整数 据、调整原因。

2.  跨区跨省交易结算具体流程如下:

(1)依据交易合同确定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结算关系、结算价格及交 易曲线;

(2)汇总国调中心及网调日计划执行结果、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 力用户用电量、各通道/断面关口电量等,于执行日后2个工作 日内形成结算基础数据;

(3)汇总调度现货交易、辅助服务、两个细则执行结果形成结算基 础数据;

(4)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相关结算和责任偏差结算处理原则完成 跨区跨省交易日清分,含各交易成分的结算电量、电价、电费 和责任偏差费用等);

(5)执行日后5个工作日内,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日清分结果通过 交易平台向相关市场主体和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相关方在收到交易清分单后2个工作日通过平台确认,逾期视 为已确认;

(6)出具核对结算单。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据日清分结果、辅助服务费用、不平衡资金分摊、两个细则考 核等费用形成核对结算单,并向相关市场主体、省(区、市) 电力交易中心征询意见,包括跨省区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 电公司、相关电网企业(购电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等。相 关方在收到核对结算单后2个工作日内对结算电量数据进行意

见反馈,逾期则视为无意见;

(7)交易结算存在争议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相关市场主体、 市场运营机构进行协商。当争议暂时无法解决时,北京电力交 易中心可暂不结算或以临时价格进行结算,待购售双方达成一 致意见或申请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进行清算;

(8)出具月度交易结算依据。每月前9个工作日内,依据跨区跨省 交易核对结算单及协商结果形成正式结算单(包括但不限于交 易月份、结算对象、交易成分、结算电量、电价、电费、责任 偏差费用、不平衡资金、辅助服务、两个细则等),签章后通 过交易平台向相关市场主体和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市场主体(含电网企业)之间依据交易结算单、国家相关文件 和合同约定开展电费结算;

(9)电网企业出具月度交易电费结算单。交易中心发布月度交易电 量结算依据后5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根据交易中心出具的结 算依据进行电费结算,并向市场主体出具月度电费结算单(包 括但不限于结算电量、电价、电费、责任偏差费用、不平衡资 金、辅助服务、两个细则等费用),签章后向市场主体发布;


(10)各级电网企业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或合 同约定进行电费支付。相关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在跨区跨省交易 结算结果的基础上开展省内结算工作,必要时通过月度滚动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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