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争议处理
1. 本细则所称争议,主要指市场成员:
(1)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暂停交易的争议;
(2)对市场主体违规*处罚的争议;
(3)对市场成员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争议;
(4)对交易组织、计量、结算及费用收取、使用的争议;
(5)对市场信息发布的争议;
(6)对市场干预的争议;
(7)其他有关跨区跨省交易的争议。
2. 争议解决的原则:
(1)遵循依法、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2)争取以简单、快捷、经济的方式解决;
(3)有利于市场的正常稳定运行;
(4)有利于维持、巩固争议各方关系。
3. 发生争议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方式有:
(1)协商解决;
(2)申请调解;
(3)申请仲裁;
(4)司法诉讼。
4. 发生争议时,按以下方式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2)经当事方自行协商无法解决的,可提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调解,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据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实事求是 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方诉求,提出解决办法;若当事方不认可, 也可书面提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调 解处理,调解意见经调解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后生效;
(3)当事方也可申请仲裁或司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