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责任偏差结算
1. 跨区跨省通道形成偏差分为责任偏差和波动偏差,其中责任偏差指调 度执行曲线3和经安全校核确定的交易合同曲线之间的偏差,按照责 任方偏差结算方式处理或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波动偏差指 调度控制点和计量点之间差异、交流联络线正常功率波动等不可控原 因造成调度计划曲线与关口电量之间的偏差,由通道首末端电网公司 按照每日滚动、月度进行合并成分协商结算,必要时可以跨月滚动。
2. 建立责任偏差电量结算机制,按照日清月结的方式,对跨区跨省交易 合同(计划)曲线与调度执行曲线之间的偏差进行结算。
3.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 直接通过联络线外购、外送电量的偏差结算;其他发电企业、电力用 户的电量偏差结算按照市场主体所在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的相 关办法执行,办法及执行结果应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报备。
4. 当在交易执行过程中出现合同电量及电力曲线执行偏差时,对售电方、 购电方原因造成的执行偏差进行责任认定,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开展 偏差结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最终合同曲线确定后,由调度中心按照执行优先顺序安排执行, 不能执行的合同曲线进行调整后,将调整原因暂分为“售电方 (厂或送出省)申请”、 “购电方(受入省)申请”、 “送出 省清洁能源消纳需求”、 “受入省清洁能源消纳需求”、 “安全运行要求”5类随日计划曲线发送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3指某笔中长期交易合同,电力调度机构实际执行的电力曲线。
(2)售电方(厂或送出省)因来水(煤)变化、机组故障、省内检 修变化、省内平衡困难、省内断面越限等导致需要变更执行曲 线时,发电企业或送出省电网公司(调度机构)向国调中心提 出申请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认定为售电方责任,为满足送出 省清洁能源消纳需求调整的,同样视为售电方责任。梯级流域 因防洪、防凌、灌溉、下游用水需求变化导致出库流量变化引 起的电力曲线偏差,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不执行偏差结算。
(3)购电方(受入省)因来水(煤)变化、机组故障、省内检修变 化、省内平衡困难、省内断面越限等导致需要变更执行曲线时, 由省电网公司(调度机构)向国调中心提出申请后,北京电力 交易中心认定为购电方责任,为满足受入省清洁能源消纳需求 调整的,同样视为购电方责任;
(4) “安全运行要求”包括跨区跨省输电线路故障、跨区跨省电网 安全控制需要和跨区跨省电网设备检修变化等原因引起的输电 能力变化及长江、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等第三方调令导致对 跨区跨省送电计划调整,暂不执行偏差结算;
(5)售电方责任,由售电方按照交易最终合同曲线(原则上送出侧) 与调度执行曲线结果之差电量,按照合同电价的比例L 支付偏 差费用给购电方;
(6)购电方责任,由购电方按照交易最终合同曲线(原则上送出侧) 与调度执行曲线结果之差电量,按照合同电价的比例M 支付偏差费用给售电方;
(7)国家电网公司总分部直接调管电厂合同电价指电厂送出电价, 其他交易合同电价为送出省送出电价;
(8)L、M 的取值可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交易合同或交易补 充合同中约定。若购售双方未能就L、M 取值达成一致,可暂 取0.1进行临时结算,待协商一致后另行清算。
(9)跨区跨省偏差结算费用,由各省省内市场主体按照“谁受益、 谁担责”原则进行分摊,具体分摊方法由各省交易规则确定, 各省级市场运营机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