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细则管理
1. 本细则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拟定,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由国家 相关部门批准后授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2. 细则应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国家及行业标准等相统一;当 细则与最新政策、标准发生矛盾时,应服从最新政策、标准的规定, 做好与相关规则的衔接。
3. 市场成员有权向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细则修订建议,报原审定机构和 部门批准。
4. 每年年度交易前,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市场成员对细则中集中竞价交 易价差系数K、 责任偏差结算系数等重要参数进行协商修订。
5. 遇国家法律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及地方政府 电力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由北京电 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细则修订工作。
6. 必要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向市场管理委员申请制定细则的临时条款, 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备后执行。 发布临时条款时,向市场主体说明制定临时条款的理由,并列举证据。 临时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与临时条款相抵触的原条款暂时失效, 其余条款继续执行。
7.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