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市场干预
1. 市场干预指在特定的情形下和确定的短时间内,政府相关部门对全部 或部分市场交易采取临时管制,或授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国调中心 进行紧急市场干预。
2. 发生下列情况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国调中心可依法依规采取市场 干预措施:
(1)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的;
(2)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严重违约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3)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4)重大政策调整或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市场交易严重不平衡,市场 纠纷、投诉集中爆发的;
(5)因不可抗力跨区跨省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6)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暂停市场交易决定的;
(7)其他严重异常情况。
3. 电力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跨区跨省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北京电力交 易中心应及时通知市场成员推迟或暂停市场交易,并向国家能源局派 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4.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1)调整交易时间、暂缓交易;
(2)调整市场限价;
(3)调整交易电量;
(4)其他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手段。
5.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国调中心应详细记录市场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 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备, 并向市场成员公布。